近日,区工商局消委会的同志接到了一通打派出所打来的“求援”。
的起因是打消费邓某者与经营者李某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引起镇上居民的围观。虽然,派出所出动警员控制了局势,但涉及到消费纠纷的处理问题,打派出所打请求消委会的支援一起处理消费纠纷。
区消委会接到后,并要求双方就近到护国工商所进行调解。经查,消费者邓某60余岁,于2016年6月在打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了一台价值1400元的液晶电视,使用3个月后发现电视显示屏右下角有黑色阴影。继续使用几天后,整个电视只有声音没有图像,遂立即找到李某说明情况,要求维修。并安排对该电视进行检测维修。一个月后,该出具用户服务单,鉴定该电视属保管不当、显示屏进液体,维修费用1300余元,根据鉴果维修费需要消费者自己支付。拿到鉴果后,邓某拒不承认鉴果,认为责任不属于自己,李某也依据鉴果拒绝维护。
消费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,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。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依据本条规定和实际情况,本案理应经营者举证,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问题,但考虑到本案持续时间较长,即使再次到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检测,也很难界定显示屏进液体的责任究竟属谁。